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强(系***之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梅,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城镇燕山路转盘西4幢。
法定代表人:许普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412号2幢2单元101室。
负责人:薛婷,系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稻香南路2009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燕,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回族,系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吴恒龙,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恒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恒龙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恒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恒龙的起诉。
审判员 张英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