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5207号
原告: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大佛段求新村4号24栋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18821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627F3K。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转盘西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161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维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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