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民终14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自编711号、自编7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道路得胜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7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建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清求二审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建誉公司接受委托后购买设备的费用为135662元,设备已经安装,一审法院仅仅认定部分设备费用,认定事实不清。建誉公司购买智能设备主要途径有:网上购买、实体店购买,所以购买设备主要通过刷卡、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多种渠道购买。智能设备已经购买并安装,已经产生了设备购买成本。另外,实际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人,文化程度不高,为了尽快施工经过公司批准均由包工头自行垫资购买的设备。建誉公司认为,实际工程结算设备费用应当包括:1.已经安装被拆除的设备;2.已经安装未被拆除的设备;3.已经购买未安装有购买凭证发票依据的设备。就设备费用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估价由双方确认,但是对于已经购买未安装的设备由于不能退货可以作价支付设备费。一审法院没有核实上述事实,仅仅对部分安装的设备予以认可,就建誉公司已经实际发生费用以及实际完工情况的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不支持软件开发费用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于本次施工内容为智能家具安装,智能软件的使用需要基于硬件设备。经与软件开发公司沟通,智能软件已经如期开发完工,随时均可以安装使用,由于建誉公司与电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导致软件安装暂停,但是软件开发已经如期完工。软件开发公司如期完成了01整体方案、02UE—UI、03服务器部署文档、04接口文档、05SDK包、06平板APK、07调试图片、08源码。软件开发部分已经按期完工,随时都可以安装使用。涉及软件开发工作部分成本高。根据建誉公司与广州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保利合景领秀山智能家具样板系统开发合同》的约定,合同总价为168000元,已经先支付了50000元。建誉公司认为,虽然软件未安装使用,但是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已经产生了巨额人工成本,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智能家具软件安装的实际情况,就智能软件开发投入的工作量没有公正审理。综上,建誉公司承接电力公司工程后直接进场积极施工,电力公司应当向建誉公司支付设备费,安装人工费,软件开发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就本案审查事实不清,仅仅认定部分已经安装的设备的费用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另外没有考虑智能软件开发的现实情况对智能软件开发的事实不予认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予以改判。 电力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建誉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建誉公司主张其购买项目设备支出135662元,证据不足,不应采信。建誉公司提交的《智能家具已安装设备清单》所列设备与案涉工程监理公司见证拆除的设备不符。建誉公司提供了《智能家具已安装设备清单》,该清单没有加盖任何公章,系其单方制作。该清单所列的设备明显与电力公司在监理公司见证下拆除的设备不符。建誉公司提交的《智能家具已安装设备清单》与其自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内容也不符。建誉公司仅提供了部分发票,但未能提交任何支付凭证,发票不能证明其有实际付款行为。建誉公司声称实际施工人员为农民工,其自行垫资购买设备,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建誉公司声称已购买而未安装的设备,其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2017年10月16日)交付给电力公司,即其未能按照电力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其主张的设备费用不应被支持。根据建誉公司与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增城保利合锦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项目推进会议中确定,建誉公司应当在2017年10月16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而截至2017年10月22日,建誉公司仍未将案涉工程全部设备交付与电力公司,因此,建誉公司未能按照电力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其主张的已购买未交付的设备款,不应被支持。建誉公司交付的安装设备大部分不符合交付标准,该部分设备不应要求电力公司支付费用。根据建誉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监理公司见证拆除建誉公司已安装设备中,有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交付标准,部分设备只安装了外壳,对于该部分不符合交付标准的设备,电力公司可以拒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二)建誉公司至今未向电力公司交付任何系统软件开发的成果文件或阶段性成果文件,且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支付系统人工费,其要求电力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建誉公司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交付软件,因此不能认定系统软件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依据。前文已述,建誉公司与电力公司达成一致,建誉公司应当在2017年10月16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而建誉公司并未能在此期间交付软件,此后也未交付,其工作尚未完成。在此情况下,建誉公司要求电力公司支付款项,缺乏依据。另,建誉公司与电力公司的承揽合同于2017年10月23日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据此,建誉公司不应再向电力公司主张其尚未交付的软件开发费用。建誉公司未能证实其因案涉工程而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建誉公司仅提交了5万元的发票,但未能提交任何付款凭证证明其支付款项,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在建誉公司未交付软件开发成果,且不能证明软件已经开发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软件开发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电力公司因建誉公司延期交货而解除合同,建誉公司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后果。建誉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建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电力公司向建誉公司支付工程款324128.2元(含设备费、软件系统人工费等);2.电力公司向建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电力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电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电力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建誉公司发出《委托函》称“兹委托贵司就增城保利领秀山样板房(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智能家居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及设备采购等工作,望贵司收到委托函后立即开展工作,以免延误工期”。电力公司亦向包括建誉公司在内的承揽人进行技术交底,广建誉公司提供《技术交底记录表》载明交底内容为工程内容:涉案工程示范项目在A1-02住宅配置智能家居系统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工程质量要求:满足《增城保利合锦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区项目主要交付物及交付标准》(以下简称《交付标准》)文件的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满足《增城保利合锦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项目计划横道图》文件的要求,在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硬件安装及系统调试。建誉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员在该表格“接受交底人”处签名确认。《交付标准》载明智能家居硬件系统主要交付物及交付标准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 型号/规格 数量 交付标准 1 智能摄像机 AJB-H1-21RZQ 4 集合智能网关与服务器功能 2 无线红外探测器 AJB-W052B-AGJ 10 支持zigbee协议 3 无线门窗磁 AJB-W042A-AGI 1 4 无线紧急按钮 AJB-W062B-AI 2 5 燃气探测器 LH-87(III)220V 1 静态电流:≤2mA;报警电路≤10mA;工作温度-10°C至50°C;报警方式:联网输出/LED指示报警;报警输出:继电器输出 6 烟雾传感器 LH-94(II)220V 4 7 单路无线转接器 AJB-W231A-AGI 5 支持zigbee协议 8 门锁 国内一线品牌 1 具备指纹解锁、密码解锁、蓝牙解锁等功能 9 本地储存单元 国内一线品牌 1 能持续储存2天内触发式视频数据 10 智能配电箱 COOLET09-2100 1 具备分路计量、开关状态监控等功能 11 智能插座 COOLET01-216 12 具备分项计量、智能通断等功能,支持wifi协议 12 智能冰箱 国内一线品牌 1 能检测用能情况 13 智能交互终端 2 android平板 14 无线红外转发器 AJB-W141A-AG 4 能进行180度全范围信号发送,支持zigbee协议 15 调光面板 国内一线品牌 3 输入电压12-24VDC;输出电压DC0-10V;输出电流50mA*2通道;空载功率<1W;输出通道2通道 16 一位开关面板 AJB-W071A-AG 7 红蓝背光,夜间可视;红外遥控,遥控距离≥6米;适合大部分灯具;继电器寿命100000次以上;待机功率小于0.1W 二位开关面板 AJB-W111A-AG 4 17 三位开关面板 AJB-W113A-AG 15 18 情景面板 AJB-W281A-AG 1 19 二位窗帘面板 AJB-W311A-AG 7 20 窗帘电机 DT360 7 永磁直流电机,支持zigbee协议 21 窗帘导轨 铝合金 55米 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22 空调协议转换模块 国内一线品牌 1 实现RS485与MBUS等多种协议转换 23 智能语音控制音箱 国内一线品牌 3 语音识别成功率不小于95% 24 智能体重器 国内一线品牌 3 具备测量信息无线传输功能,能有效与网关进行数据传送 25 智能镜子 国内一线品牌 2 具备多屏显示、信息推送等多种功能 26 温湿度传感器 国内一线品牌 4 温度测量范围-40°C至+125°C;湿度测量范围0%RH至95%RH;温度测量精度±1°C;湿度测量精度±4%RH 27 智能空气净化器 国内一线品牌 3 每分钟输出约7.1立方米清新空气,30分钟左右即可滤净36平方米室内空气;可根据空气品质自动调节运转风速,并及时提醒您清洗或更换滤网;支持红外控制以及状态量输出 28 智能净水器 国内一线品牌 1 带有语音提醒功能、温度监测控制、温度报警、水位控制、水位监控报警功能 29 智能加湿器 国内一线品牌 3 超声波加湿器,对于可更换的蒸发芯(器),其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00小时 30 中央空调(带新风系统 国内一线品牌 1 不可变更装修,采用原装修的美的中央空调 《交付标准》载明,智能家居软件系统交付物包括智能家居子平台、智能家居服务器中间件及智能家居APPSDK包等三种交付物;智能家居子平台须实现安全、环保、便捷、舒适、智能等客户体验功能,其中包括通过人脸识别进行门锁开启。《交付标准》还记载了人机交互界面的交付标准、验收现场模拟演示的展示内容、硬件验收标准、软件验收标准等。建誉公司提供《智能家居配置清单》《智能家居硬件系统主要交付物及交付标准》两个表格,主张电力公司委托其按照该表格购买设备,对此电力公司不予确认。电力公司主张应按上述《交付标准》认定其委托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设备的具体要求。对此建誉公司有限公司表示该交付标准仅是最初的标准,之后双方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沟通具体购买什么设备,可能实际购买、安装的设备与《交付标准》有差别,但只要能实现《交付标准》中确认的功能即可。建誉公司提供《智能家居已安装设备清单》及若干发票主张其已基本完成购买设备的委托,产生了相应支出。对此电力公司认为并未经其确认,发票不能证明实际支出,故均不予确认。电力公司指出该清单与发票有诸多不一致之处。对此建誉公司表示其在购买部分设备时并无发票,故要求按发票认定已购设备及相应支出。发票载明的设备名称、规格、金额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 型号/规格 数量 金额 1 智能魔镜 RC215M1 2 6000 2 智能体脂秤 CS20E 2 218 3 无线接入器 TL-AP3021-P0E 6 588 4 9口P0E网络交换机 TL-SF1009P 1 280 5 150M无线路由器 TL-WR710N 1 85 6 智能锁 FSB 1 1600 7 智能配电箱8路标配 S208-8 1 1980 8 安居宝网络摄像机系统V1.0 AJB-H1-21RZQ 4 1960 9 无线红外探测器 AJB-W052B-AGJ 2 220 10 无线紧急按钮 AJB-W026B-AI 2 100 11 燃气探测器 HSTCG-I 1 160 12 烟雾检测HS1SA-T HS1SA-T 4 640 13 无线红外转发器 AJB-W141A-AG 4 712 14 温湿度检测AJB-THD99 AJB-THD99 4 520 15 调光面板 AJB-WS41A-CG 3 600 16 一位开关面板 AJB-W071A-AG 7 1400 17 二位开关面板 AJB-W111A-AG 4 860 18 三位开关面板 AJB-W151A-AG 15 3525 19 情景面板 AJB-W281A-AG 1 235 20 三位窗帘面板 AJB-WS11A-AG 5 925 21 公子小白 CWID-AP 1 2700 22 无线门窗磁 AJB-W042A-AGI 1 60 23 工控机 1 1833 24 空气净化器 44*25*86 3 14487 25 开合帘电机 DT360E-45W 5 2890 26 轨道 DS157-05 17.9米 1450 27 安居宝主机系统V1.0 AJB-ZJ10BC(AM) 1 600 28 安居宝分机系统V1.0 AJB-FJ11CCI 1 280 29 冰箱 BCD-206STPA 1 1399 30 美的空调 1 3000 31 16A智能插座 COOLET-216 12 1700 32 光纤箱 1 149 建誉公司于2017年9月4日与广州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谷公司)签署《保利合景领秀山智能家居样板系统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建誉公司委托居谷公司研究开发涉案工程智能家居样板系统中的设备管理服务器中间件、智能家居demoAPP、设备接口(详见报价清单);合同总价为168000元,项目交付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开发完毕部署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70000元,样板工程上线验收后支付40000元,无偿免费服务期满一年、建誉公司收到居谷公司相应金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支付8000元。建誉公司提供发票主张其向居谷公司支付首期款50000元。建誉公司提供《软件工作量统计表》主张其与居谷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对工作量进行了部分调整,按调整后的工作量计算最终确认其应向居谷公司支付159000元。建誉公司表示因软件开发需要依托硬件进行,而涉案工程的硬件未能安装完毕,导致软件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发完毕。建誉公司称直至2017年10月22日合同约定的软件已部分开发完毕,并曾向电力公司进行局部展示。对此电力公司表示建誉公司未将软件交付给其,亦从未通知其进行调试。建誉公司主张电力公司应对其支出的采购费用、《保利合景领秀山智能家居样板系统开发合同》约定的费用向其计付10%的人工费。建誉公司表示10%的人工费是行业惯例。对此电力公司不予确认,表示建誉公司购买的设备均是包安装的,故不同意支付人工费。电力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与建誉公司工作人员的若干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经常无法联系建誉公司、建誉公司工作拖沓、建誉公司屡次更换项目经理等,聊天记录均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中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15日的聊天记录中,电力公司向建誉公司发送《交付标准》,建誉公司表示有些功能无法实现,并向电力公司发送《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15(2)》以及《交付标准》,且称“用修正模式更改了一下交互标准”;建誉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电力公司发送《保利领秀山板房智能家居施工进度计划表》,电力公司询问建誉公司有无做采购计划,建誉公司称现在还未确认具体到货时间,争取次日一早确认;建誉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电力公司发送《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品牌)》。公证书中可见《交付标准》及《保利领秀山板房智能家居施工进度计划表》的具体内容,其中《交付标准》即为建誉公司提供的《交付标准》,《保利领秀山板房智能家居施工进度计划表》显示在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智能家居设备安装联动调试。电力公司主张其并未对《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15(2)》及《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品牌)》进行确认。公证书中并无该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庭审中法庭要求电力公司出示手机聊天记录中该两份文件,电力公司称文件已过期,无法打开。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17日的聊天记录中,电力公司要求建誉公司向其发送采购计划,建誉公司称厂家还没有回复,电力公司则表示能确定的先发,不能确定的注明什么原因,建誉公司则向电力公司发送《别墅智能家居设备采购计划0816》。公证书中可见该文件,但因公证书是将图片缩印,无法看清文件中的具体内容。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21日的聊天记录中,建誉公司向电力公司发送了《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电力公司称“就按这个报了”“实际结算就看他第三方怎么审了”,建誉公司说“可以”。公证书中并无该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庭后经办法官要求电力公司提供该文件,电力公司提供《A3#户型单户智能家居配置清单》并主张该清单即为上述文件,该清单内容与建誉公司提供的《智能家居配置清单》内容基本一致。该清单中“智能配电箱”的品牌为“精益/海尔/***/曼顿”,型号为“COOLET09-2100”;该清单中“智能插座”的品牌为“精益/海尔/***”,型号为“COOLET01-216”;该清单中“智能摄像机中配版”的品牌为“安居宝/海尔/***”,型号为“AJB-H1-21RZQ”;该清单中“指纹门锁”的品牌为“鹿客/安居宝”,型号为“定制”,功能描述为“具备指纹解锁、密码解锁、蓝牙解锁”;该清单中“86型无线ap”的品牌为“华为/tp-link/d-link”,型号为“TL-AP302I-PoE”。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9月1日的聊天记录中,建誉公司向电力公司发送了《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电力公司于2017年9月2日问建誉公司“这些设备材料采购内容都全了吧”,建誉公司回答“都全了”。公证书中可见该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为建誉公司采购涉案工程相关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列明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与建誉公司提供的《智能家居配置清单》内容基本一致。采购合同中“智能配电箱”的品牌/规格型号为“曼顿S208-8”,“智能插座”的品牌/规格型号为“精益”,“智能摄像机”的品牌/规格型号为“AJB-H1-21RZQ”,“指纹门锁”的品牌/规格型号为“定制”,“86型无线ap”的品牌/规格型号为“TL-AP3021-PoE”。“智能冰箱”的品牌/规格型号为“BCD-206STPA”。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17年9月5日前全部完成供货。电力公司提供《增城保利合锦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项目推进会议会议纪要》,显示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均有于2017年10月11日派员参加该会议。该会议纪要中《各参建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及进度目标》记载“智能家居”的设备安装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责任单位为建誉公司;系统调试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责任单位为建誉公司负责、网络公司配合;安装验收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责任单位为建誉公司和“中装”。电力公司提供广州合锦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利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项目-A1栋02房智能家居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内容为该公司是保利领秀山项目业主,保利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项目由电力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实施建设;电力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项目启动会,确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间为9月30日,其中智能家居部分安装验收时间为9月14日;2017年10月11日,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其同意,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间调整为10月30日,其中智能家居部分设备安装的完成时间为10月16日、系统调试的完成时间为10月24日、安装验收时间为10月25日;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8日完成A1栋02别墅智能家居装修改造;2017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A1栋02别墅的室内门锁、可视门铃、摄像头、开关面板、调光面板、情景面板、冰箱、魔镜、窗帘导轨等设备安装工作;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21日,A1栋02别墅现场未有任何进展,没有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调试;2017年10月22日,电力公司对A1栋02别墅现场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拆除,监理工程师李某对相关设备拆除工作进行了现场见证。电力公司主张因建誉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其于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在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李某的见证下对涉案工程的相关设备进行拆除。监理单位及李某在《A1栋别墅02户型拆除设备工程量确认表》及《A02栋别墅已完成工程量》中盖章、签名确认。电力公司还提供了拆除设备的现场照片,其中显示插座的品牌为“Schneider”,路由器接口的品牌为“TP-LINK”。《A02栋别墅已完成工程量》记载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1 门锁 指纹、蓝牙、密码锁 1 2 别墅可视对讲 外部含主机,内部仅含挂板,无主机 1 3 智能镜子 2 4 智能配电箱 仅含箱体,未配置导轨即智能开关 1 5 弱电箱 仅安装壳及配线架 1 6 插座 燃气报警气用 1 7 智能冰箱 海尔 1 8 情景面板 1 9 摄像头 有线取电,未配置储蓄卡 2 10 插座 红外转发用 3 11 窗帘导轨 5 12 窗帘电机 5 13 路由器接口 3 14 窗帘面板 4 15 一位开关面板 7 16 二位开关面板 4 17 三位开关面板 14 18 调光面板 2 电力公司还于2017年10月22日向建誉公司发出《关于撤销建誉公司承接增城保利领秀山样板房智能家居工程的函》,以建誉公司多次违反项目进度计划,已严重影响项目的整体推进和成品交付为由,决定撤销对建誉公司的工程委托,请建誉公司立即办理退场交接手续。电力公司又于2017年10月26日向建誉公司发出《关于建誉公司运走增城保利领秀山样板房智能家居工程遗留设备材料的函》,要求建誉公司在2017年10月28日下午5时前必须完成交接手续和运走工程遗留的设备材料。对上述已拆除设备,电力公司表示有若干设备不符合《交付标准》。其一是弱电箱,不符合的原因是仅安装壳架及配线架,没有全部安装完毕;其二是一位开关面板,该设备未含在清单中,现场已经安装一位开关面板贴有样机标签;其三是智能配电箱,不符合的原因是现场只安装箱体未配置导轨及智能开关,本工程可继续使用箱体部分,但鉴于该智能配电箱品牌为曼顿,该品牌不在《交付标准》要求的范围内,亦不属于市场上一线主流的智能开关品牌;其四是智能摄像机中配版,不符合的原因是该摄像机内部整合的智能网关最大联动设备数量为16个,而根据《交付标准》需联动的设备为数量为87个,因此摄像机内智能网关不具备联动别墅内所有设备的功能,并且该摄像机不具备雾计算组织技术,因此仅能单个网关与语音音箱等语音交互产品进行联动,导致无法使用语音交互技术控制整栋别墅的设备;其五是指纹门锁,不符合的原因是《交付标准》要求的是智能门锁,指纹门锁并不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其六是冰箱,《交付标准》要求的是智能冰箱,但是建誉公司提供的海尔冰箱是普通冰箱,不具备与云平台的信息交互功能;其七是普通插座面板,该产品的品牌不在《交付标准》要求范围内,同时提供产品支持wifi协议与《交付标准》要求的zigbee协议不符合;其八是路由器接口,该设备不在《交付标准》内。电力公司确认其他已拆除的设备是符合交付标准的。电力公司确认上述已拆除设备在电力公司处。建誉公司表示除上述电力公司已拆除设备外的已购买设备在建誉公司处。建誉公司确认并未按电力公司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建誉公司表示居谷公司约于2017年的10月下旬按其委托完成了相关软件开发,但因该软件并未进行调试和安装,故没有交付给电力公司。对于电力公司已拆除设备中建誉公司未能提供发票的设备,建誉公司主张按市场价确定价格,电力公司则主张请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价格。法庭询问双方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公司已拆除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建誉公司表示没有必要委托,可以由双方确认或通过网络查询,电力公司则表示需要回去请示。建誉公司确认电力公司的委托事项中包括了设备的安装,其中其主张的10%的人工费主要就是针对设备安装产生的费用。建誉公司表示电力公司并未明确要求由建誉公司完成软件的开发,而不允许建誉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软件开发。电力公司则表示在《技术交底记录表》及《交付清单》中均有包括开发软件系统,没有软件系统则不可能实现智能家居,故软件开发应属其委托建誉公司事项中的核心部分,建誉公司不应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电力公司向建誉公司发出《委托函》,建誉公司据此承接电力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智能家居项目的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及设备采购等工作,建誉公司电力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建誉公司主张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即报酬,电力公司以建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誉公司是否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对建誉公司完成的工作如何计算报酬。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表》,结合《委托函》以及电力公司提供的双方就涉案工程项目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电力公司对建誉公司工作的要求包括了工程进度期限的要求。则对于建誉公司是否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的审查,应考虑建誉公司完成相应工作的期限。建誉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即报酬包括设备费用、软件系统费用及人工费三部分。设备费用应指建誉公司依据电力公司指示购买相关设备的费用。而对于设备采购而言,电力公司的要求应当包括建誉公司依照要求按期购得相应设备并且交付给电力公司。根据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对涉案工程的相关设备进行拆除的情况,可见截至2017年10月22日建誉公司仅完成了部分设备的采购及交付工作。则对于建誉公司提供发票证明但并未在《A02栋别墅已完成工程量》中的设备,即使建誉公司确有按电力公司的要求采购,但截至2017年10月22日未交付给电力公司,即建誉公司不仅未能按双方最初约定的时间,亦未能按最终双方于2017年10月11日在增城保利合锦领秀山智能小区示范项目推进会议中确定的在2017年10月16日前完成设备安装的时间来完成工作,故不能认定建誉公司已按电力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因此对于建誉公司已提供发票但并未在《A02栋别墅已完成工程量》中的设备,建誉公司主张设备费用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A02栋别墅已完成工程量》中的设备,电力公司主张有部分设备不符合要求,则应首先对电力公司关于设备的要求进行确认。电力公司主张其要求按《交付标准》为准,虽然在电力公司向建誉公司进行技术交底时明确了该《交付标准》,但根据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就涉案工程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对采购设备的具体型号、品牌等均进行了多次沟通。其中在2017年8月21日的聊天记录中建誉公司向电力公司发送了《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电力公司称“就按这个报了”,即电力公司对该清单予以确认。在2017年9月1日的聊天记录中建誉公司向电力公司发送了《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电力公司问建誉公司“这些设备材料采购内容都全了吧”,可见电力公司对该合同记载的设备情况亦予以确认。因此对于相关设备的具体要求,应结合《交付标准》以及《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确定,不能仅根据《交付标准》确定。对电力公司主张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设备,弱电箱未全部安装完毕,确不符合要求。一位开关面板包含在《交付标准》里,故应符合要求。智能配电箱在《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及《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中均载明品牌包括曼顿,故电力公司对其品牌提出异议缺乏依据;但该配电箱只安装箱体部分,确不符合要求。对智能摄像机中配版,《交付标准》中并未明确对摄像机内部整合的智能网关最大联动设备数量、是否具备雾计算组织技术进行约定,建誉公司提供的摄像机发票显示的品牌、型号与《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及《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记载一致,故电力公司主张智能摄像机中配版不符合要求缺乏依据,该设备应符合要求。对于指纹门锁,建誉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的品牌、型号与《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及《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记载一致,而《交付标准》中关于门锁的要求是“具备指纹解锁、密码解锁、蓝牙解锁等功能”,故该设备应符合要求;电力公司主张《交付标准》要求实现人脸识别开锁,该功能应是由具备密码和蓝牙解锁的门锁、智能摄像头及其他智能设备共同实现,并非仅由门锁实现,故电力公司主张指纹门锁不符合要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对于冰箱,《交付标准》仅要求“国内一线品牌”及“能检测用能情况”,建誉公司采购的冰箱品牌“海尔”应属国内一线品牌,而用能情况的检测可通过具备分路计量功能的智能配电箱、具备分项计量的智能插座实现,故该冰箱应符合要求。插座面板的品牌并非《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及《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中记载的品牌,故该项设备不符合要求。路由器接口应为《别墅智能家居方案清单(0821)》及《增城保利领秀山智能家居设备采购合同》记载的“86型无线ap”,该设备应符合要求。建誉公司提供了智能配电箱的发票证明其为购买该设备支付了1980元。但建誉公司仅安装了箱体部分,并未全部安装完毕。而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在法庭释明后仍未申请对设备价格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酌定该配电箱箱体部分的价格为600元。建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弱电箱的价格,且弱电箱亦未安装完毕,建誉公司电力公司未申请对设备价格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酌定该弱电箱已安装完毕部分的价格为300元。对其余设备,结合建誉公司提供的发票,计算设备价格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金额 备注 1 门锁 1 1600 2 别墅可视对讲 1 880 即安居宝主机系统及安居宝分机系统 3 智能镜子 2 6000 4 智能配电箱 1 600 仅含箱体 5 弱电箱 1 300 6 插座 1 0 不符合要求 7 智能冰箱 1 1399 8 情景面板 1 235 9 摄像头 2 980 单价490 10 插座 3 0 不符合要求 11 窗帘导轨 5 1450 12 窗帘电机 5 2890 13 路由器接口 3 294 即无线接入器,单价98 14 窗帘面板 4 740 单价185 15 一位开关面板 7 1400 16 二位开关面板 4 860 17 三位开关面板 14 3290 单价235 18 调光面板 2 400 单价200 综上,电力公司应向建誉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设备费用共23318元。对于软件系统费用,建誉公司提供《保利合景领秀山智能家居样板系统开发合同》主张其应向居谷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159000元。电力公司辩称应由建誉公司开发软件,建誉公司不应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软件,但电力公司要求建誉公司完成的工作仅为“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及设备采购”,并未包括软件开发。亦即建誉公司虽然承揽智能家居项目的整体方案设计,但对软件系统仅承担“采购”工作,则建誉公司委托居谷公司进行软件开发,符合双方约定。然而既然电力公司要求建誉公司完成软件系统的采购工作,建誉公司应当依约向电力公司交付其采购的软件系统。但直至2017年10月22日,建誉公司仍未向电力公司交付相应的软件系统,则不能认定建誉公司按电力公司要求完成采购工作。因此建誉公司要求电力公司支付软件系统费用,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人工费,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均确认电力公司要求建誉公司完成的工作包括设备的安装,故建誉公司主张设备安装产生的人工费用合法合理。建誉公司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人工费如何计算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申请对人工费进行审计,故一审法院酌定按已安装并符合要求的设备费用10%计算人工费,即电力公司应向建誉公司支付人工费2331.8元。关于利息问题。电力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建誉公司发出解除承揽合同的通知,则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于该日解除。建誉公司电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电力公司应最迟于2017年10月23日支付报酬。现电力公司未支付报酬,故建誉公司主张电力公司自2017年11月3日起承担迟延支付报酬的责任,应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建誉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电力公司应承担的迟延付款利息,合法合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5649.8元,并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29元,由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81元,由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48元。广州市电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建誉公司提交了智能软件开发完成汇总,拟证明建誉公司委托广州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已经完成,但由于电力公司拆除设备导致智能软件无法安装。电力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条件,电力公司认为软件开发是没有完成的;即便已经完成,建誉公司也未向电力公司交付,而且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上诉人上诉主张,分析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力公司是否应当向建誉公司支付设备费用以及软件开发费用。建誉公司主张受电力公司委托后,已经购买了设备和委托居谷公司完成了软件开发,电力公司理应支付委托的费用。关于涉案购买设备的费用,本院认为,建誉公司仅提供了购买设备的发票以证明其购买了设备,并无支付凭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设备的购买与涉案交易有关。此外,建誉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交易为承揽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建誉公司除了购买设备,还负有将设备交付给电力公司并将设备安装在指定位置的义务,只有完成上述全部义务后才能认定建誉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电力公司支付款项。然而,除电力公司在见证下拆除的设备外,建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设备已经交付给电力公司并安装完毕,建誉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直至约定交付日期,建誉公司仍未将设备安装完毕,已经构成违约。故建誉公司仅以其已购买了设备为由,要求电力公司支付已安装的设备之外的设备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软件开发的费用,建誉公司主张由于电力公司拆除了其在制定地点安装的设备,导致软件无法交付。本院认为,电力公司拆除建誉公司安装的设备的原因是建誉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因此,建誉公司无法交付软件设备的根本原因是其先前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建誉公司主张电力公司应当支付软件开发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建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上诉人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