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执保40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屹立。
被申请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
被申请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
关于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号为0120430102000402000014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以及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敏
书 记 员 刘扬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