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8392号之一
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6715420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山新村126号-0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0934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33180971X8,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84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0元,减半收取1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0元,由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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