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139号
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钢,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屹立。
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8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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