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盹权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671号
原告:曹权斌,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利权,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09344。
法定代表人:李屹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曹权斌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5日受理。2022年4月14日原告曹权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权斌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权斌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权斌负担(免交)。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