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终4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宁夏国辉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8元,减半收取19529元,由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岳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