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493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毅、张昱琳,系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屹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关凌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文静
书 记 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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