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2民初83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媛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