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5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5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7月17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091元,减半收取计1754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7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曾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