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
被执行人: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2年7月11日。
***与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327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1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提取、扣留其同等金额的收入、分红或股息等其他收益。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周平
审 判 员 李建峰
审 判 员 王建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永亮
书 记 员 闫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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