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东生与宝鸡绿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东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万元,承担诉讼费8546元(其中法院退回427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督促,申请执行人解东生领取了308546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