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182号
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田小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维修及材料费2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对被告操作间制冷设备进行维修,每次维修内容及材料都有被告方签字确认,原告与被告最终确认售后服务人工费及材料费总金额为240000元整。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股东陈伟雄及下属工作人员对接,至今没有兑付。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款项,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供货、安装、维修,争议之标的并非给付货币。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安市未央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四路999号,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蒲 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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