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39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付国旗,该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玲,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136号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临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田小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杰,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反诉被告)与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3日提出反诉,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与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大荔县腾达果品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反诉费400元,由被告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