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百帮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恢152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定边县百帮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维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维岗,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百帮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白维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定边县百帮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98000元及利息123200元,共计102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71元,被执行人白维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1年7月22日前已兑付380000元,被执行人***当庭兑付4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1年9月10日前兑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下欠部分双方一致同意于2022年7月1日另行协商。案件受理费13971元,执行费12612元(未缴纳)均由被执行人定边县百帮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白维岗、***承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152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