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31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妮,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陈克庆,女,1970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玲,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靖,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世通和府商业用房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玲,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两所村内。
法定代表人:张毅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员 胡 玲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赟
书 记 员 胡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