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3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妮,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陈克庆,女,1970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玲,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靖,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世通和府商业用房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玲,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123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963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湘0121民初123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玲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赟
书 记 员 胡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