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07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现居住于长沙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陈克庆,女,1970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世通和府商业用房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9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克庆、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963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