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安普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9894号之三
原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世通和府商业用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705110。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阳,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安普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北街街道中华北路**世通和府**楼1跃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5190628X8。
法定代表人:高帆,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安普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安普路改造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274元,减半收取7813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净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姜雅琪
书 记 员  伍燚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