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重交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775号
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西秀区工业园区大道轴承联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78482214H。
法定代表人陈家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与安普路交叉口东南侧**市康乐网球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705110。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重交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雅琪
书 记 员  颜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