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96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A单元单元5A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69510C。
法定代表人:王**刚。
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凉水井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214813306H。
法定代表人:胡洪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义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