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641号
原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北镇民主路大水井锦都豪庭四号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321214813306H。
法定代表人:胡洪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永林,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乌江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798803493L。
法定代表人:冯培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贵州司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泮水镇,组织机构代码115203210095156091。
法定代表人:毛万亮,播州区泮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原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珍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