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0131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城平光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75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未明确退还给谁,如何退还,执行内容不明确,故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75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焦国才
审 判 员  张增芳
人民陪审员  赵 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