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372号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张勤。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