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勤。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剑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晶晶
书 记 员 石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