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异32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75722142。
法定代表人:张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众创惠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桐荫坪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HB1L4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众创惠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于2021年11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解除***失信人员;2.立即解除众创惠公司法人代表人***失信人员名单。事实与理由:众创惠公司开办于2018年10月26日,当时是罗铖与柏涛二人创建的公司。由于罗铖、柏涛二人是失信人员,没有条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叫黎俊担任众创惠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俊当了公司法人后,授权委托罗铖全权办理众创惠公司所有相关事宜业务,并把众创惠所有公章交于罗铖保管使用。2019年5月由于黎俊不愿当众创惠公司法人,黎俊和罗铖找到异议人***,聘用***当众创惠公司法定代表人。众创惠公司在2021年2月4日接到凯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经公司查实这起纠纷发生时间是在2019年3月12日,是在黎俊当法人时发生的,***根本不知道这件纠纷之事。2019年3月12日罗铖用众创惠公司之名与华中公司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开挖施工协议,当时收取了华中公司二十万保证金,并指示华中公司将二十万元款汇入冒充公司财务人员雷燕私人帐户上,进行私分。黎俊为了谋取他个人的利益,任意放权给罗铖做违规违法之事,黎俊应该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是在2019年5月后由黎俊与罗铖二人聘请当众创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当上众创惠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众创惠公司所办业务没有出现过违规违法情况。如今法院将***例为失信人员,有失公平,希望法院根据实情给予更正。
本院查明,异议人***于2019年5月10日起登记为众创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众创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黔2601执389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众创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同日,本院将众创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并未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亦无***信息。
本院认为,***请求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但经审查,本院并未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江
审 判 员  王金贵
审 判 员  韩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庆伟
书 记 员  文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