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标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10号
原告:***,男,1987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标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汉场坝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H7FB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75722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74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标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96元,减半收取计66.9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 铃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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