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6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作,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集中区机场路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75722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上诉请求超过了一审诉辩范围为由,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124.00元,减半收取456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曾 建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