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891号之一
原告:***,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能长源荆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MA4F622Y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757221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能长源荆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