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781执异166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用代码9151130057757221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江油中升乙源润养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4栋1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BNPY8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江油中升乙源润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华中公司申请追加***和***为追加二被申请人为(2022)川0781民初5589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中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川07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二、被告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200,000.00元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厅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未查控到被申请人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首次执行已于2023年6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4日注销,但却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更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案被执行人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追加***和***为追加二被申请人为(2022)川0781民初5589号案的被执行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2022)川07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0781执1689号之一裁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四川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华中公司与被执行人荣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78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书》;解除原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附加补充协议》。二、被告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荣耀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华中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询到荣耀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28日。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3年4月4日,荣耀公司向江油市行政审批局申请简易注销。现该公司已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及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被执行人荣耀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并未依法清算对公司注销登记,本案所涉及的公司以决议解散而债务存在未经依法清算或者未经清算的情形,两名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荣耀公司的股东***、***注销公司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未经清算或未经依法清算,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荣耀公司的股东***、***在签订《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时承诺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荣耀公司债务未履行,股东***、***应承担责任,对荣耀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人华中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3)川0781执1689号案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3)川0781执1689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四川江油荣耀润养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