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华县雨露乡鸿腾建材经营、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45号
原告:南华县雨露乡鸿腾建材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4MA6KD9DL6F
住所地:云南省南华县雨露乡后殿村委会莲花坝旁。
经营者:徐同六,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萍,云南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53037U
法定代表人:吕文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道甫,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宜威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华县雨露乡鸿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公司已经支付清拖欠原告的全部钢筋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华县雨露乡鸿腾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原告南华县雨露乡鸿腾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刘彦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