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9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孙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创启(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路1号—10幢(17)10幢1—302。 法定代表人:***。 ***与被告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系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与***、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告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