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9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孙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创启(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路1号—10幢(17)10幢1—302。
法定代表人:***。
***与被告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系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与***、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林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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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