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6财保30号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洪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书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石朝乡浪水村环城路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XGHT9P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贵州远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53037U
法定代表人:***
电话:0871-6823××××、159××******。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洪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2468人民币。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洪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809390164640043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洪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交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92468人民币,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务川自治县洪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