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3285号 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金泽洮水明珠小区D16幢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MA72PM2N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交通中路1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2029691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农村公路养护站,住所:临洮县文峰西路城投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被告:临洮县交通运输局,住所:临洮县文峰西路城投公司综合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农村公路养护站、临洮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2022年9月29日,原告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04元,减半收取计30602元,由临洮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