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

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01民初7719号
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都匀市闽隆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毛  雯  潋
法官助理 胡  海  晨 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