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执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息烽博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东门***中心花园D栋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GRW7A3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园内,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20122MA6HQ4CE7H。
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7)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52000058069904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坪上工业园区内息烽县电子商务运营中心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HLTJ8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息烽博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2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息烽博华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36419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9004元;由被执行人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43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息烽县××镇××村建设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贵A2××**号车,本院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熙勇
审判员 黄 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