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15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人,农民,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32900。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人,农民,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怡和花园AB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R3J4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7)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9904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165267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黔012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1652670元予以查询并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作出(2021)黔012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思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共计16526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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