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70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A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习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14元,减半收取41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