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70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A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习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盘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14元,减半收取41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