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北京南路商住楼*栋**层*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同源大厦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与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根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7)乌仲裁字第00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7823.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278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齐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