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异6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北京南路商住楼*栋**层*单元****室。
负责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同源大厦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与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依据:(2017)乌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72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在审查此案过程中,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栗俊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