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3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煤集团大同富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立军
审判员 史保国
审判员 杨亚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