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7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162号1号馆一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约顿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支持宝地公司一审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未就宝地公司提交证据组织双方质证。2022年8月19日一审法院组织谈话,约顿公司当庭提交多份证据,一审法院未给宝地公司质证期的情况下要求宝地公司当庭质证,并宣布举证期限届满。宝地公司认为一方面法官要求宝地公司就约顿公司当庭提交的多份证据当庭质证有失妥当;另一方面,法官庭前从未通知双方举证期限截止日,当约顿公司提交众多证据后立即宣布举证期限截止,对宝地公司严重不公平。最终一审法官另行指定了举证期限。宝地公司在2022年8月26日又提交了补充证据—工作联系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法官要求约顿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之后一审法官未组织谈话或开庭,2022年9月18日宝地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宝地公司通过一审判决第6页才知道约顿公司不认可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宝地公司认为如果约顿公司不认可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一审法官有义务告知宝地公司并询问宝地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工作联系单的原件供法官及约顿公司核实。然而一审法官在收到约顿公司的书面质证意见后,既不要求宝地公司提供原件,也不组织双方谈话以供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导致未查明案件事实,明显属于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约顿公司提出***不是约顿公司人员,一审法院就此采信约顿公司意见,该事实认定错误。视频录像中一共有四名人员,宝地公司代表**和***,约顿公司代表江林和***。从整个视频录像可以看出江林和***一直在代表约顿公司谈话。自2013年11月8日起江林就是约顿公司股东,自2014年8月18日至2021年4月,江林相继担任约顿公司监事、经理,因此江林完全有权利代表约顿公司。江林和***一起作为约顿公司代表参加谈判,且施工过程中***作为约顿公司现场施工代表负责整个项目施工,这足以说明宝地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约顿公司代表,即使***不是约顿公司员工,那也构成表见代理。另外,约顿公司代理人陈述,就问题汇总中的质量问题,约顿公司在能力范围内维修了一部分,对于明显超出范围的没有维修。如果***、江林不能代表约顿公司,那么约顿公司又是如何知晓质量问题汇总的。约顿公司的陈述显然前后矛盾,约顿公司所述***不能代表约顿公司显然是在撒谎,与事实不符。宝地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视频录像完全可以证明约顿公司认可宝地公司曾为其借调工人并垫付了费用,约顿公司同意在结算工程款时抵扣。在展膜阶段,因气膜非常大,约顿公司现场工人人数不足,为保证能够顺利展膜,宝地公司应约顿公司要求为其借调工人并垫付了借调工人的人工费,约顿公司承诺在结算工程款时将垫付的人工费予以抵扣。宝地公司提供的视频录像、工作联系单中,江林对这部分费用均予以了认可,因此宝地公司向约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直接抵扣垫付费用86960元。即使宝地公司应向约顿公司支付工程款,因约顿公司未在质保期内解决质量问题,宝地公司不应向约顿公司支付质保金27.6万元。而一审法院判决宝地公司向约顿公司支付质保金,明显错误。根据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期满1年后5日内支付。即使法院认为宝地公司实际使用气膜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宝地公司在2018年11月份向约顿公司提出一系列质量问题后,约顿公司答应维修整改但实际上并未解决,且宝地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在1年质保期内,因此宝地公司不应向约顿公司支付质保金。 约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针对垫付款项问题经过两轮举证质证,程序合法。2022年8月15日开庭时,对方提交证据10,约顿公司当庭质证,后其又于2022年8月26日补交了工作联系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约顿公司再次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举证质证程序符合程序法规定。此外,约顿公司对5份工作联系单均不知情,本项目授权签字人为工程经理***,江林无权对罚款、垫付款作出确认,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不是约顿公司员工,也并非项目授权人,且聊天记录内容中***亦未承诺返还垫付款项及金额,对方额外派人增援现场的原因是由于其要求约顿公司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对方自行承担。二、双方未对垫付费用达成一致。***并非约顿公司员工,视频中无论***还是约顿公司员工江林均未做出认可垫付费用的意思表示,视频中双方谈判氛围紧张,且***面临言语威胁,某些高压情况下的沉默不能作为认可的意思表示。三、对方要求的整改项超过约顿公司的承揽范围。《问题汇总》是对方通过微信向约顿公司工程经理提出的,据此也可知悉《问题汇总》并不能证明***是约顿公司员工。四、质保期内,对方未提出过售后要求。2019年1月对方在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使用场馆且场馆正常使用,故即视为实际竣工,对方对质量无异议,没有依据拒绝支付验收后应付款项。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没有证据表明约顿公司拒绝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不存在扣除质保金的情形。另外约顿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质保期外仍陆续进行维修,且未收取维修费。本案中,对方正常使用工程3年半后却无故拖延验收,案涉工程合同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其拖延验收、拖欠工程款严重损害约顿公司利益,违反商业常理和公平诚信原则。 约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宝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760000元2、要求宝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282103元,计算方式:2019年5月16日至8月19日,以2484000元为本金,按每年4.35%;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按每年4.25%;2020年4月22日至起诉日,以2760000元为本金,按每年3.85%;分别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确认对本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宝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约顿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90000元;2、约顿公司支付垫付费用869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4日,发包人(宝地公司)与承包人(约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辛店路梦想之地冰上中心项目、工程内容气膜建筑系统(详见附件);工程内容按经双方确认的约顿气膜建筑系统《材料范围和技术规格》提供材料并安装(内容见附件);开工日期2018年4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5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程质量标准1、主充气系统自运行之日起持续不间断工作72小时以上无故障;2、在主充气系统不工作或断电状态下,备用充气系统能立即启动并确保室内基本风压;3、膜体实物符合外观及高度设计;金额552万元整;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需确保工地现场具备下列安装条件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成,有供吊车行走的道路,水、电、天然气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接驳到位,并具备使用条件,有重要零配件临时保管库房;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2、气膜主体、机械单元成套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发包人验收合格3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承包人开始安装3、气膜建筑系统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4、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期满1年后5日内支付;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约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工期1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2%。附件《约顿气膜进场前安装条件说明》土建基础结构条件部分一、气膜主体基础四周混凝土圈梁、铝槽预埋混凝土地梁、室内场地地面、土建工程应完工并达到养护要求,地面应保持平整、无建筑垃圾...... 上述合同签订后,约顿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宝地公司已向约顿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76万元。约顿公司主张其撤场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宝地公司表示是2018年7月底8月初。 约顿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出示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并加盖有双方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验收记录表》《竣工移交证书》,该证据载明:开工日期2018年4月9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20日;兹证明施工单位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辛店路梦想之地冰上中心项目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宝地公司表示上述二文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约顿公司为了应对年报审计,请求宝地公司在文件上**,其承诺不作为气膜移交、验收证明,并就此出示加盖有约顿公司公章的说明予以佐证。约顿公司认可该说明的真实性,但主张宝地公司于2019年1月已实际使用气膜馆,应视为交付工程合格,并出示场馆大众点评截图予以佐证。宝地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宝地公司主张约顿公司自2018年4月施工至2018年8月,建造时间远超合同约定30天,应支付违约金;建造过程中,约顿公司人手不足,请求其公司帮借调工人,约顿公司承诺在结算时将垫付款一并结算;并就其主张出示了视频录像、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约顿公司认可视频录像的真实性,但视频中主要说话的***非我方人员,也并未对扣除人工费、误工损失达成一致;对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定,***非其公司员工,该人并未承诺返还垫付款;主张宝地公司自行招工原因是其要求在现场不具备气膜展膜条件下抢工,需额外雇佣工人,其自行支付的抢工费不应由我方承担;其公司实际于2018年6月28日进场施工,开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原因是项目现场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一是施工手续不齐全二是室内场地地面还是土层,直至2018年6月28日项目现场仍不符合气膜施工条件),并出示相关照片予以佐证。宝地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该合同明确约定气膜馆建设需具备“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成,有供吊车行走的道路,水、电、天然气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接驳到位”“气膜主体基础四周混凝土圈梁、铝槽预埋混凝土地梁”等条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故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宝地公司主张系承揽合同,法院不予采信。 约顿公司主张依据《工程验收记录表》《竣工移交证书》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宝地公司出具的加盖有约顿公司公章的说明可以证明上述文件是约顿公司为了应对年报审计,不作为气膜移交、验收的证明,故约顿公司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不得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宝地公司于2019年1月前即已实际使用、运营本案所涉的气膜馆,在此情况下,宝地公司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故宝地公司应向约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宝地公司逾期支付,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本案所述气膜馆于2018年7月底已竣工,约顿公司要求对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间,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8日,但约顿公司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已构成违约,应向宝地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约顿公司主张因项目现场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其实际于2018年6月28日才进场施工,但其出示的相关照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且与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内容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宝地公司要求约顿公司支付施工期间垫付的86960元,并出示相关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约顿公司否认该证据中***系其公司人员,宝地公司就此未提供充足证据,且该证据内容亦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就该费用达成一致,法院对该反诉请求难以支持。 宝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后续质量维修及给其造成损失问题,非本案反诉内容,其可另行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60000元;二、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三、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81000元;四、驳回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审理中,宝地公司提供:证据一、约顿公司工商企业信息及变更记录,拟证***系约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2021年4月15日前担任过约顿公司监事、董事、经理;二、冰场租赁合同,拟证明宝地公司在采购约顿公司的气膜前即已将场地出租给案外公司用于冰场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了交付期限,逾期交付存在违约责任;证据三、违约金付款凭证,拟证明因约顿公司的气膜存在诸多问题且迟迟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工期延误无法按照约定期限交付场地,故宝地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案外人支付了违约金,为避免后续更大的经济损失,不得不在先将场地交付给案外人使用的同时,继续与约顿公司协商解决整改问题。 约顿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江林是我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合同期间江林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合同授权的代表,至今仍然是我公司股东,但不再任职了,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江林担任经理的职务;证据二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是工程验收和竣工,对方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与约顿公司无关;证据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真实性不确认,不能证明违约金的支付,与本案无关。 另查,一审中,针对垫付费用问题,宝地公司提交主要证据如下:一、工作联系单5张,其中2018年7月27日工作联系单载明“施工过程中因你公司现场人力不足,我司垫付力工、焊工等临时工工资合计8696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处载明“江林”的签字。约顿公司在二审中核实了上述证据原件,补充质证意见称,首先对真实性不认可,经查询该了工作联系单未通过我公司内部流程审批,仅有江林签字,且在与江林核实过程中江林对签字背景情况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不排除是江林离职后才签署的情况;其次对证据目的不认可,该文件无我方公章,江林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项目授权代表,双方施工验收收款过程均由项目经理***代表,江林对外签署文件行为属无权代表,对我公司不承担法律效力。二、2018年8月27日视频资料,在场人员包括***、江林、**(约顿公司代表),以及***(梦想宝地公司代表),其中显示有如下内容“***:你别跟我说展膜那钱,展膜那钱是我给你,***我还问你呢,说用不用人,你说不用,你说自己找去。下午你说人不够我给你上了多少人你自己心里清楚,你们花的钱***:是我的原因,是我的原因。**:咱们花的钱。***:我们花的钱是吗?给结的现金。**:对,那三四天我一天两三万一天两三万砸的。***:他先垫的,他垫了回头再给他......**:***,你别说你尽你最大努力,如果不是我们尽我们最大努力的话,你那膜你答应的还是起不来,你信吗?***:是是。***:***,你说我给你调了多少人,你自己说。***:是。**:不让建这个事是我跟***说是否需要调人,他还说不用,我要给他调他说不用,然后我调来了,刚好够用......”。三、亚运村冰场施工群聊天记录,其中2018年7月3日聊天记录显示,宝地公司工作人员向***提出为其在现场准备了20个工人。 本院审理中,经询问,约顿公司称其承揽涉案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案外第三人公司,***为劳务方负责人;另,约顿公司表示,其代理人曾向江林打电话了解签署工作联系单的情况,江林在电话里认可曾签过联系单,但该公司认为江林的陈述不真实,因为江林没有权利代表该公司签署联系单,且其描述的签字场景与事实有出入。 关于完工后维修整改问题,宝地公司表示在2018年7月底、8月初发现问题,2018年11月18日通过辛店路气膜验收微信群将问题发送给约顿公司,此后对方进行了部分整改,未整改部分的核心问题包括:发动机功率不达标,以及照明系统最同亮度未达到900勒克斯标准,其余都是小问题。约顿公司表示,宝地公司确在2018年11月18日将问题汇总发送给该公司,该公司进行了部分整改,也告知对方部分问题不是该公司施工问题而是土建问题;对于发动机问题,在问题汇总中并未提到;对于照明亮度问题,涉案合同中未约定最大照明度为900勒克斯。宝地公司表示,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最大照度为900勒克斯,但双方对此存在口头约定,约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另,经询问,对于所主张整改问题,宝地公司表示其他厂家没有能力整改维修,其所提交的视频可以表明曾和约顿公司协商过整改问题;约顿公司表示,宝地公司在保修期内并未要求其整改维修,保修期后曾要求维修,其亦进行了维修并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相关维修的证据,对方提交的视频是在进场施工前,并非要求进行整改。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宝地公司应否向约顿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及相应数额。二、约顿公司应否宝地公司支付垫付费用;三、约顿公司应向宝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对于焦点一,首先,宝地公司主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对此,依据在案证据,约顿公司已经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1月实际投入使用,在此情况下,宝地公司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宝地公司主张曾于2018年11月向约顿公司提出问题汇总,但约顿公司未履行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义务,故其不应返还质保金。对此,经询问,宝地公司确认约顿公司未履行整改维修义务的内容主要为发动机功率不达标,以及照明系统最高亮度未达到900勒克斯。对于前一问题,宝地公司在问题汇总中并未提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曾在保修期内要求约顿公司对该问题进行维修整改;对于后一问题,涉案合同中对于照明系统的最大照度并无明确约定,宝地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此存在口头约定,本院对于宝地公司的主张难予采信。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约顿公司在在保修期内要求约顿公司进行维修,而约顿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宝地公司以约顿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一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扣减宝地公司已付工程款后,判令宝地公司向约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6万元,并结合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及金额,实际完工时间、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等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宝地公司向约顿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所作处理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二,依据宝地公司提交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可以显示宝地公司为约顿公司的施工垫付了部分人员工资,且***认可上述费用应由其承担,江林在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江林签署工作联系单确认结算时扣减该笔费用86960元即该部分费用应由约顿公司承担。经核实,江林为约顿公司发起人股东,且时任约顿公司经理职务,而约顿公司亦认可***系其将涉案工程对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此情况下,宝地公司有理由认为江林、***有权代表约顿作出上述意思表示,故其要求约顿公司返还垫付费用,本院改判予以支持。 对于焦点三,一审判决结合双方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约顿公司存在逾期完工行为,并依据合同约定判令其向宝地公司支付迟延完工违约金81000元,并无不当,宝地公司亦未对此提出明确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维持。 另,经审查一审审理程序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对于宝地公司关于一审程序错误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宝地公司上诉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改判予以支持;其余部分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3704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3704号判决第五项; 三、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返还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86960元; 四、驳回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136元,由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5元(已交纳),由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3元(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408元(已交纳),由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梦想宝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闫 慧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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