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科建投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园308号2层20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科建投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49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约顿公司上诉称,第一,双方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约顿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货物,而非施工。气膜安装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在实践中,气膜采购合同通常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华科公司称约顿公司多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以此证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约顿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供货安装,不包含土建、钢结构、配套用房等工程施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约顿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科公司对于约顿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双方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显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虽名为项目采购合同,但各项约定均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气膜项目采购合同》附件清单报价书中对与气膜馆设计规定遵循的是建筑设计相应规范,气膜整体设计加工、内外膜保温系统、照明系统、门系统、智能系统等设定加工均符合常规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求,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约顿公司系依据《气膜项目采购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华科公司支付货款等。本案中,约顿公司与华科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气膜项目采购合同》,但是根据《华科嫩江气膜馆清单报价书》中“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参数(抗震设防烈度:8度)”、施工内容(铝槽预埋、照明系统、门系统、保温安装等),以及根据《工程验收记录表》、《工程档案移交书》中记载的内容,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场地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市,故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约顿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曼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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