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4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西路。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12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约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中教体局)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泛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约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市中教体局、文投泛华公司共同支付北京约顿公司工程款4740554元;2.改判文投泛华公司赔偿北京约顿公司律师费损失19万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市中教体局、文投泛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北京约顿公司基于合同条款要求市中教体局履行付款义务,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令市中教体局不承担合同义务,属事实认定错误。北京约顿公司与市中教体局、文投泛华公司书面签署了《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市中教体局“应于2020年12月3日前向北京约顿公司支付工程款280万元,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北京约顿公司支付工程款4,918,154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可了《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合同效力。现市中教体局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北京约顿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在《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豁免市中教体局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判令市中教体局无需承担付款义务,完全违背了合同约定及双方意思自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并非委托付款,而是被上诉人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的债务加入。一审法院对《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的鉴于条款第1条所示,二被上诉人之间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即存在已经生效的债务关系,市中教体局系基于债务转让的方式加入到了北京约顿公司与文投泛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中。且庭审中,市中教体局也明确表示了其确实存在拖欠文投泛华公司服务费的情况,只不过被人民法院执行冻结了。故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市中教体局的当庭抗辩意见中,均可看出市中教体局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系债务加入,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委托付款。第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核心要义为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的合同义务中,即使第三人部分实际履行了,也不应视为接受合同的全部义务。而在本案中,《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系北京约顿公司与市中教体局、文投泛华公司三方签署的,是三方当事人在已有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做出的还款方式的约定。市中教体局对于其还款义务是明确知悉并同意的,并且三方协议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市中教体局可以豁免付款义务的条款,故本案所涉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根本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而是当事人间约定履行!一审法院在当事人三方明确约定付款义务及方式的前提下,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进行审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三、律师费损失系北京约顿公司因市中教体局、文投泛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北京约顿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用,一审法院关于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市中教体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市中教体局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并非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起诉市中教体局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关于《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内容,一审法院也已经查明系上诉人同意本案第二被上诉人委托市中教体局代为支付部分欠款并无任何加入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详见一审判决书的第10页至第11页。委托行为后果自然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上诉人枉顾本案事实自己臆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无事实依据。况且在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时民法典尚未生效。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也与其主张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律师费是正确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文投泛华公司辩称,一、北京约顿公司已经收取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数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北京约顿公司退回相关款项。1.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是市中教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在本案中并无任何利益和责任,没有理由向北京约顿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北京约顿公司收取的数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2.市中教体局并不了解北京约顿公司与文投泛华公司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也从未参与建设施工过程,不了解双方的质量争议,三方签署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并无事实根据,也无法理依托。3.根据2018年6月18日,北京约顿公司与文投泛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500,000.00元,采取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2.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规格变更;北京约顿公司主张本案因为产生了大量变更,所以工程造价提升到九百多万元,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并无任何重大设计变更,更没有双方确认的任何依据,后续的三方补充协议明显缺乏合理性,北京约顿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北京约顿公司不顾事实,坚持没有任何依据就将合同价款增加一倍,其中必然存在胁迫或者其他不法行为,建议法庭进行详细调查。二、北京约顿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实际上造成冰雪中心建筑垮塌事故,给冰雪中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冰雪中心的品牌声誉,给冰雪中心的经营造成严重困难,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膜材质量及生产厂家进行检测。1.根据文投泛华公司、市中教体局通过与北京约顿公司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其他5.约定,履行以上条款的同时,甲方丙方商定检测机构,对膜材进行检测,如果膜材未按照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T2018-01)规格使用,甲方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履行法律流程手续。文投泛华公司多次对膜材的质量、生产厂家、施工安装提出质疑,而约顿公司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根据此项条款,法院应该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膜材进行检测,而不是勉强判决受损害的文投泛华公司。文投泛华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理由在于北京约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采用平冈汇锋的膜材,而是以次充好。其外观、自洁性、强度、燃烧性能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影响了本项目的外部形象,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北京约顿公司作为膜结构专业施工企业,应该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厂家、生产批次的合格证明,更换合格的膜材并承担维修责任。2.《委托付款三方协议》落款处加盖有文投泛华公司、市中教体局、北京约顿公司的公章。文投泛华公司不知是谁加盖的公章,并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九民会议纪要“认人不认章”的精神,法院应该要求三方相关当事人就本协议**过程出庭作证。否则该合同不具备法定效力。三、北京约顿公司多次采取非法律途径,再三到枣庄市市中区政府、市中区教体局和枣***文体中心闹事,并通过私人关系给有关部门施压,给文投泛华公司造成严重经营困难,严重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对相关不法行为进行调查。法院强调证据,但更应该尊重法理和事实。北京约顿公司根据一份没有人负责的、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所谓三方协议进行起诉,而不是尊重事实,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事实与理由:北京约顿公司在起诉书中声称北京约顿公司承接文投泛华公司枣***运动中心项目,合同总金额45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大量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9,068,154元,而文投泛华公司仅支付了135万元。事实是:一、本合同总造价450万元,采取固定价格合同,施工期间并未发生任何设计或施工原因技术变更。文投泛华公司除扣押质保金以外,基本已经付清。1.双方于2018年6月18日于北京签署建筑施工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总价款约定:双方合同总价款为450万元;其中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合同。2.总价450万元,文投泛华公司已经分四次付款432.76万元,剩余17.24万元为质保金。由于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文投泛华公司有权扣押质保金直到施工方彻底解决质量问题。3.建筑施工合同涉及三个馆不到9000平米,450万的固定价格已经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后续施工的滑雪场就没有继续采用约顿气膜,而是采用了高山气膜,质量更好,价格更低。高山气膜枣***中心滑雪馆所涉及的面积跟约顿做的三个馆总面积加起来一样多,难度更大,三层膜两层保温材料,而约顿的膜才两层膜一层保温材料,而高山的总造价也仅仅是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363万元,其总价远低于约顿的450万元;4.北京约顿公司要求900万元的依据在于建筑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九条其他:第7款补充条款约定,枣庄项目与泰安项目联动。本条款极不合理,枣庄公司与泰安公司没有股权关系,也非隶属关系,股东也没有相同的,将两个项目连接起来非常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其中的法律依据或者幕后交易答辩人无从知晓,也无法理解。北京约顿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此为借口多次到冰雪中心,威胁安排省市领导施压;5.答辩人之所以同意该附加条款是因为当时泰安的项目已经确定落实,而枣庄项目为市中区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工期特别紧张,项目的土建基础已经建好了配合北京约顿公司的膜,无法更换生产厂商,答辩人被迫同意了该补充条款。这个900万的赔偿本身也是霸王条款,因为泰安项目并未启动,北京约顿公司也未发生任何跟泰安项目相关的费用,何来的900万的损失赔偿?其依据是什么?6.由于泰安项目后来未能如期开工,北京约顿公司根据此条款单方面给文投泛华公司发出了项目启动承诺函,文投泛华公司并没有同意签署。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质量问题。双方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在主充气系统不工作或断电状态下,备用充气系统能立即自动启动并确保室内基本风压。事实是,该系统在市中区突然停电时未能正常启动,造成整个膜体垮塌事故,给文投泛华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三、文投泛华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在**包方未按合同约定采用平冈汇锋的膜材,而是以次充好,其外观、自洁性、强度、燃烧性能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影响了本项目的外部形象,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文投泛华公司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竣工后才发现膜材以次充好,文投泛华公司多次打电话、派人、发函,询问膜材的生产厂商平冈汇锋,均未得到正面答复,只在电话中说不知情,膜材并非该厂商提供。根据市中区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第(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请求法庭要求北京约顿公司提供相关厂商证明材料。综上,北京约顿公司作为膜结构专业施工企业,材料以次充好,施工质量粗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文投泛华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自洁性不够、膜体脏,膜材外观质量多次受到市区政府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该膜体在市中区断电事故中未能及时启动备用充气系统,导致全部垮塌,给文投泛华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驳回诉请,并要求北京约顿公司更换合格的膜材并承担维修责任。 北京约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支付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工程款4,740,5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支付原告北京约顿公司违约金182,309元,并以4,740,5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年化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赔偿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律师费损失19万元;4.请求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8日,北京约顿公司与文投泛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文投泛华公司将枣***运动中心气膜工程、枣庄素质教育中心气膜工程、枣***运动中心-游客接待大厅气膜工程发包给北京约顿公司承建,同时约定按经双方确认的约顿气膜建筑系统《材料范围和技术规格》提供材料并安装,合同总价款为4,500,000.00元,采取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2、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规格变更;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周以上(含本数);4、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2020年7月1日,文投泛华公司、市中教体局和北京约顿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约定内容载明:“甲方(委托付款方):文投泛华公司,乙方(付款方):市中教体局,丙方(收款方):北京约顿公司,三方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为响应中央提出的关于冬奥会亿人冰上项目,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向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服务采购,并支付相应费用。2.甲方与丙方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甲方与丙方共同确认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9,068,154元,丙方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已向丙方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尚欠工程款7,718,154元未付,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上述未付工程款。3.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提供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代付款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项。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合同协议,以共同信守:一、委托付款范围、方式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委托付款总额为¥7,718,154.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万元整)。2.付款方式:乙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代甲方向丙方支付工程款¥2,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乙方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代甲方向丙方支付工程款¥4,918,154.00元(大写:肆佰玖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整);二、各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乙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终止。2.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山保留足够余额,保证乙方能够及时支付款项。3.如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五、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甲方承诺,甲方应承担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非因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将应付款项按期足额支付给内方,则所有未付(含到期和未到期)款项加速到期,甲方需就逾期]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逾期支付天数×逾期金额×1%,逾期超过十日,丙方有权继续要求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同时丙方亦有权选择拆除施工合同项下场馆设施设备,因此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需进行赔偿。七、其他5.履行以上条款的同时,甲方丙方商定检测机构,对膜材进行检测,如果膜材未按照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T2018-01)规格使用,甲方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履行法律流程手续。”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文投泛华公司、市中教体局、北京约顿公司的公章。文投泛华公司质证认可落款处系其公司的公章,但不知是谁加盖并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文投泛华公司并未举证推翻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同日,文投泛华公司和市中教体局共同向北京约顿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一份,具体内容载明: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司与贵司充分沟通、积极协商,商定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理性冷静地核实、解决气膜质量问题的同时,使用枣庄市市中区拨付给枣庄文投的培训费用分期分批进行还款。有鉴于此,现委托市中教体局为我方的付款单位,代为支付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WT2018-01),项目名称:枣***运动中心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我方尚欠贵司的合同金额¥7,718,154.00(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万元整)对应款项-受托方付款与我方付款具有同等效力。协助付款单位声明:情况属实。同意协助按照约定,将相关数额培训费用直接拨付给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处有文投泛华公司加盖的公章,协助付款单位处有市中教体局加盖的公章。同日,北京约顿公司出具《关于<委托付款证明>文件告知函》一份,其中载明:关于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冰雪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文投冰雪公司将“北京约顿公司”全称写错为“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约顿公司在此指出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委托付款证明》文件中产生的文字错误。经与市中教体局沟通,仍旧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同时《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委托付款证明》《关于“委托付款证明”文件告知函》三份资料共同组成本次事件的文件。特此说明。下面有北京约顿公司所盖的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后,2021年1月21日,北京约顿公司收到市中教体局代付的款项140万元、2021年6月8日,北京约顿公司收到1,577,6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文投泛华公司提交了膜体垮塌的照片及视频(给冰雪中心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造成后续经营困难)、膜材自洁性达不到标准造成膜体脏乱差的视频和照片、冰雪中心致函约顿气膜要求其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山东省体育局冬运办与冰雪中心的合作协议、山东省体育局冬运办因担心安全隐患而不再合作的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北京约顿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因***诉文投泛华公司返还工程垫付款纠纷、枣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文投泛华公司合同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文化路支行诉文投泛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裁定冻结文投泛华公司在市中教体局的培训费。北京约顿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委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市中教体局发送《律师函》一份;北京约顿公司因委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1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2018年6月18日文投泛华公司与北京约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2020年7月1日文投泛华公司、北京约顿公司、市中教体局签订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文投泛华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已**确认了2018年6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9,068,154元,且确认了北京约顿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在《委托付款证明》中文投泛华公司与市中教体局又再次**确认尚欠北京约顿公司的合同金额为7,718,154元,故文投泛华应按照新确认后的工程款总额9,068,154元向北京约顿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关于市中教体局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债的加入还是受委托代为付款的问题。2020年7月1日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第2条明确约定北京约顿公司同意文投泛华公司委托市中教体局支付未付工程款。第3条文投泛华公司授权市中教体局为其提供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代付款服务,市中教体局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协议第五条仅仅约定甲方即文投泛华公司的违约责任。另外,文投泛华公司和市中教体局向北京约顿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中亦明确表示“委托市中教体局为文投泛华公司的付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应款项”,故综合审查上述协议具体条款约定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市中教体局有加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确认市中教体局代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系受委托代为付款的行为,相关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委托方文投泛华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北京约顿公司主张市中教体局系债的加入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充分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4,740,554元及违约责任应由文投泛华公司负担。关于违约金问题。2020年7月1日文投泛华公司、北京约顿公司、市中教体局签订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了甲方文投泛华公司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市中教体局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支付款项,根据《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约定,全部工程款7,718,154元已于2021年1月1日提前到期,并开始计算违约金。2021年1月21日,北京约顿公司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代付的款项140万元、2021年6月8日,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同样收到1,577,6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1%,文投泛华公司申请调整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案中北京约顿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现其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故结合约定付款和实际付款数额和时间节点,一审法院酌定支持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77600元为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至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40554元为基数,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北京约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文投泛华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问题,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7405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四段期间计算如下: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77600元为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至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40554元为基数,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95元,由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市中教体局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二、北京约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一,即市中教体局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问题。北京约顿公司要求市中教体局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对此本院认为,《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约定,丙方(北京约顿公司)同意甲方(文投泛华公司)委托乙方(市中教体局)支付上述未付工程款。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提供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代付款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在关于具体付款方式的约定中也明确载明系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支付工程款。在关于违约责任的内容中,约定是由文投泛华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在同日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中,也明确载明市中教体局系文投泛华公司的委托付款单位,代为支付案涉合同款项。市中教体局在该证明落款“协助付款单位”处**确认。根据上述《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及《委托付款证明》的内容可知,市中教体局系接受文投泛华公司的委托代为付款,并未作出自愿加入文投泛华公司与北京约顿公司之间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北京约顿公司主张市中教体局系债的加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市中教体局基于何种原因代文投泛华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与本案北京约顿公司和文投泛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关,市中教体局是否拖欠文投泛华公司款项,也不能成为市中教体局在本案中向北京约顿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合法理由。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北京约顿公司要求市中教体局承担责任的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北京约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应否支持。北京约顿公司与文投泛华公司之间的合同及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由文投泛华公司赔偿北京约顿公司的律师费损失,故北京约顿公司要求文投泛华公司赔偿其律师费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文投泛华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因其未提出上诉,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对其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北京约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0元,由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孟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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