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2民初4334号 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12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西路。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约顿公司”)与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泛华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中教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约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投泛华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中教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约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支付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工程款4,740,5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支付原告北京约顿公司违约金182,309元,并以4,740,5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年化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赔偿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律师费损失19万元;4.请求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约顿公司与被告文投泛华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北京约顿公司承接被告文投泛华公司枣***运动中心项目,合同总金额45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大量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9,068,154元,而被告文投泛华公司仅支付了135万元。经了解,该项目系被告市中教体局采购的政府项目,被告市中教体局有义务向被告文投泛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020年7月1日,原告北京约顿公司、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三方均认可被告文投泛华公司尚欠工程款7,718,154元未付,并约定由被告市中教体局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8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4,918,154元;如被告市中教体局未按合同约定将款项按期足额支付给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则所有未付款项加速到期,被告文投泛华公司需就逾期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逾期支付天数×逾期金额×1%,逾期超过十日,原告北京约顿公司有权继续要求被告文投泛华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同时原告北京约顿公司亦有权选择拆除施工合同项下场馆设施设备,因此给原告北京约顿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文投泛华公司应进行赔偿。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市中教体局未实际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工程款7,718,154元已于2021年1月1日提前到期,并开始计算违约金。2021年1月21日,原告北京约顿公司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代付的款项140万元、2021年6月8日,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同样收到1,577,6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北京约顿公司认为,原告北京约顿公司与被告文投泛华公司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产生的工程款亦为合法债权。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通过与原告北京约顿公司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方式,做出了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已经超过十日,全部工程款已于2021年1月1日加速到期,被告文投泛华公司、被告市中教体局应共同向原告北京约顿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赔偿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实际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北京约顿公司自行将标准调整为年化24%。 文投泛华公司辩称,一、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所提供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实际上造成冰雪中心建筑垮塌事故,给冰雪中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冰雪中心的品牌声誉,给冰雪中心的经营造成严重困难,请求法院要求原告尽快更换膜材,修复质量缺陷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三、原告多次采取非法律途径,再三到枣庄市市中区政府、市中区教体局和枣***文体中心闹事,并通过私人关系给有关部门施压,给答辩人造成严重经营困难,严重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停止一切非法律手段,迅速更换膜材,修复质量缺陷,承担因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作为膜结构专业施工企业,材料以次充好,施工质量粗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答辩人经营过程中,由于自洁性不够、膜体脏,膜材外观质量多次受到市区政府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该膜体在市中区断电事故中未能及时启动备用充气系统,导致全部垮塌,给答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更换合格的膜材并承担维修责任。 市中教体局辩称,1、原告起诉市中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本案市中市中教体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中教体局没有义务就本案原告与文投泛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涉案工程系市中教体局采购的政府项目更是与事实不符。2、本案市中教体局在2020年7月1日受文投泛华公司的委托就文投泛华公司为枣庄市市中区政府购买冰雪运动培训课程所应承担的培训费代为向本案原告支付相应费用,三方签订了委托付款协议。由此可见本案的市中教体局受文投泛华公司的委托向本案原告支付部分款项,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履行法律事务或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在本案中市中教体局已经严格的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承认2021年1月21日收到了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代付的140万,2021年6月8日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代付的1577600元。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是市中教体局的下属单位,若原告认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不应该向原告付钱,那原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负有返还义务。如果认为钱不能返还,诉状中的认为市中教体局一分钱未付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市中教体局作为受托人已经严格的履行了受托义务,另外委托付款协议因其原告的陈述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80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4918154元,但是自2020年11月起根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执20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鲁04**执4245号执行裁定、2021年1月20日市中教体局协助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了100万元,2020年11月18日根据2020鲁04**执2060号执行了2322400元,2021年9月29日鲁04**-4907号民事裁定要求本案的市中教体局在冻结50万元情况下另行冻结本案文投泛华公司的一千三百万元,就此由于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在先且具有强制执行力致使本案市中教体局在无法按照三方委托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三方协议的履行本案的市中教体局是没有任何过错及瑕疵的,因此原告的具体诉求要求市中教体局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市中教体局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的诉求要求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双方任何的约定作为诉求的前提,诉求的第四项我方认为与市中教体局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市中教体局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8日,北京约顿公司与文投泛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文投泛华公司将枣***运动中心气膜工程、枣庄素质教育中心气膜工程、枣***运动中心-游客接待大厅气膜工程发包给北京约顿公司承建,同时约定按经双方确认的约顿气膜建筑系统《材料范围和技术规格》提供材料并安装,合同总价款为4,500,000.00元,采取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2、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规格变更;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周以上(含本数);4、发包人要求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 2020年7月1日,文投泛华公司、市中教体局和北京约顿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约定内容载明:“甲方(委托付款方):文投泛华公司,乙方(付款方):市中教体局,丙方(收款方):北京约顿公司,三方主要约定内容如下:1.为响应中央提出的关于冬奥会亿人冰上项目,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向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服务采购,并支付相应费用。2.甲方与丙方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甲方与丙方共同确认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9068154元,丙方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已向丙方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尚欠上程款7718154元未付,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上述未付工程款。3.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提供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代付款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项。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合同协议,以共同信守:一、委托付款范围、方式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委托付款总额为¥7,718,154.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万元整)。2.付款方式:乙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代甲方向丙方支付工程款¥2,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乙方应于2021年2月28日前,代甲方向丙方支付工程款¥4,918,154.00元(大写:肆佰玖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元整);二、各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自乙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终止。2.乙方应在付款账户山保留足够余额,保证乙方能够及时支付款项。3.如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五、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甲方承诺,甲方应承担给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非因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将应付款项按期足额支付给内方,则所有未付(含到期和未到期)款项加速到期,甲方需就逾期]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逾期支付天数×逾期金额×1%,逾期超过十日,丙方有权继续要求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同时丙方亦有权选择拆除施工合同项下场馆设施设备,因此给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需进行赔偿。七、其他5.履行以上条款的同时,甲方丙方商定检测机构,对膜材进行检测,如果膜材未按照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T2018-01)规格使用,甲方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履行法律流程手续。”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文投泛华公司、市中教体局、北京约顿公司的公章。文投泛华公司质证认可落款处系其公司的公章,但不知是谁加盖并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文投泛华公司并未举证推翻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同日,文投泛华公司和市中教体局共同向北京约顿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一份,具体内容载明: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司与贵司充分沟通、积极协商,商定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理性冷静地核实、解决气膜质量问题的同时,使用枣庄市市中区拨付给枣庄文投的培训费用分期分批进行还款。有鉴于此,现委托市中教体局为我方的付款单位,代为支付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WT2018-01),项目名称:枣***运动中心中发生的,经双方确认的、我方尚欠贵司的合同金额¥7,718,154.00(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肆万元整)对应款项-受托方付款与我方付款具有同等效力。协助付款单位声明:情况属实。同意协助按照约定,将相关数额培训费用直接拨付给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处有文投泛华公司加盖的公章,协助付款单位处有市中教体局加盖的公章。同日,北京约顿公司出具《关于<委托付款证明>文件告知函》一份,其中载明:关于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冰雪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文投冰雪公司将“北京约顿公司”全称写错为“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约顿公司在此指出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委托付款证明》文件中产生的文字错误。经与市中教体局沟通,仍旧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同时《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委托付款证明》《关于“委托付款证明”文件告知函》三份资料共同组成本次事件的文件。特此说明。下面有北京约顿公司所盖的公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2021年1月21日,北京约顿公司收到市中教体局代付的款项140万元、2021年6月8日,北京约顿公司收到1,577,6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 文投泛华公司提交了膜体垮塌的照片及视频(给冰雪中心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造成后续经营困难)、膜材自洁性达不到标准造成膜体脏乱差的视频和照片、冰雪中心致函约顿气膜要求其承担质量维修责任、山东省体育局冬运办与冰雪中心的合作协议、山东省体育局冬运办因担心安全隐患而不再合作的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北京约顿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 因***诉文投泛华公司返还工程垫付款纠纷、枣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文投泛华公司合同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文化路支行诉文投泛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裁定冻结文投泛华公司在市中教体局的培训费。 北京约顿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委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市中教体局发送《律师函》一份;北京约顿公司因委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19万元。 本院认为,无论是2018年6月18日文投泛华公司与北京约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2020年7月1日文投泛华公司、北京约顿公司、市中教体局签订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文投泛华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已盖章确认了2018年6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9068154元,且确认了北京约顿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在《委托付款证明》中文投泛华公司与市中教体局又再次盖章确认尚欠北京约顿公司的合同金额为7718154元,故文投泛华应按照新确认后的工程款总额9068154元向北京约顿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市中教体局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债的加入还是受委托代为付款的问题。2020年7月1日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中第2条明确约定北京约顿公司同意文投泛华公司委托市中教体局支付未付工程款。第3条文投泛华公司授权市中教体局为其提供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代付款服务,市中教体局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代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协议第五条仅仅约定甲方即文投泛华公司的违约责任。另外,文投泛华公司和市中教体局向北京约顿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明》中亦明确表示“委托市中教体局为文投泛华公司的付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应款项”,故综合审查上述协议具体条款约定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市中教体局有加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确认市中教体局代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系受委托代为付款的行为,相关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委托方文投泛华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北京约顿公司主张市中教体局系债的加入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4740554元及违约责任应由文投泛华公司负担。 关于违约金问题。2020年7月1日文投泛华公司、北京约顿公司、市中教体局签订的《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了甲方文投泛华公司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市中教体局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支付款项,根据《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约定,全部工程款7,718,154元已于2021年1月1日提前到期,并开始计算违约金。2021年1月21日,北京约顿公司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代付的款项140万元、2021年6月8日,原告北京约顿公司同样收到1,577,6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1%,文投泛华公司申请调整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案中北京约顿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现其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故结合约定付款和实际付款数额和时间节点,本院酌定支持违约金分段计算如下: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77600元为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至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40554元为基数,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北京约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文投泛华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问题,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7405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四段期间计算如下: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以177600元为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至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740554元为基数,上述期间的违约金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约顿气模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95元,由被告枣庄文投泛华冰雪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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