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体之星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1号院7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体之星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约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一、二审在被申请人就减付工程款既未提起反诉亦未提起抗辩的情况下,酌减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一条错误,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错误。2.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错误。(三)二审审理不公。1.关于***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与中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未查清,在此情况下二审认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至少在事实层面上没有依据。***明知主合同无效仍积极促成并签订主合同,明显存在过错。2.二审对于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未做认定即认为优先权期限届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工程款逾期利息是法定孳息,仅因合同无效而予以否认违反法律规定。4.法院无权主动扣减工程款。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根据且没有新的证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规划及建设施工许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约顿公司与中体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所涉房屋抵押担保合同等内容亦无效。约顿公司称***系中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并无充分证据支持。约顿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缺乏依据。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通过相关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一直沟通协商相关事宜,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涉案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一、二审对工程款数额进行酌减,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约顿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超过六个月,约顿公司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综上,约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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