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793号 申请人: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2层1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3.2950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凯德兴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3.2950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