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2层1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自有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顿公司)、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约顿公司再支付***公司工程款1103050元及违约金128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约顿公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公司与约顿公司在2018年5月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是两公司之间合作的战略框架协议,属于本案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审忽视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的作用,没有审查,应当纠正。***公司依据约顿公司授权,就土建部分和消防系统自筹资金全面履行约顿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顿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支付***公司因此花费的相关费用。约顿公司在《三方协议》中进行了**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与约顿公司之间的结算协议经双方签字**成立并生效,《三方协议》是对一审法院已认定的《设备采购合同》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补充。**公司虽未**,但在庭审中对其真实性认可,仅是对数额不予认可,不影响《三方协议》的认定。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约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调解书》和《工程审核对照表》,没有进行法庭质证就被法院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未对各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论述,反而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为由未支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常理。 约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签约付款的代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该协议是双方接洽初期订立,在具体合作中并未实际执行。双方之间签订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是正式合同,其内容替代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的合作方式。我方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从发包人收取款项后再向联合体成员方支付,从未授权***公司向**公司付款。2.《三方协议》不是双方结算的依据。《三方协议》关系到三方利益的统筹调整,**公司不同意则整体合同都无法生效执行,《三方协议》形式上不符合生效条件,实质上也不能拆分合同条款用以作为变更我方与***公司合同的依据。3.《调解书》《工程审核对照表》不是证据,无需质证。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主张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与**公司无关,**公司对此不知情;***公司主张的《三方协议》调减**公司工程款,我方对此不认可也并未签字,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约顿公司支付工程款1804090.55元及违约金128860元(249万元×5%+218万元×2‰);2.约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甲方约顿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协商,就项目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中煤场封闭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中煤场封闭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二、工程地点: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三、工程内容:依据甲方与霍州煤电集团**山洗煤厂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吕合字2018总第89-工程第10及**吕合字2018总第90-工程第11),向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中煤场提供防爆照明、电气供配电、封闭煤场内的喷雾、降尘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粉尘/压力的监控监测系统、防雷接地系统、输煤口结构及检修门的设备采购,施工及调试运行及竣工报验。四、工程价款:合同金额:257万元。五、工程工期:根据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2018年12月份进场施工,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合同内容规定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在乙方安装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工期顺延。六、付款方式及支付步骤:(1)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含签证、变更)80%的进度款;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且按约定移交竣工资料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2%;审计完成后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3%的合同总价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支付步骤为:甲方收到业主(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向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按上述条款比例向乙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支付比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交付与验收双方确定,按甲方与第三方(霍州煤电**山洗煤厂)签订的合同验收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承建的机电工程进行验收。八、双方责任:甲方:1、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资料4套,并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乙方:1、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规程、规范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若出现责任事故其责任及经济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2、乙方进场后,在半个月内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甲方备案。3、乙方在施工期间,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尊重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驻派人员,并处理好与各施工单位的关系。4、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八、质量验收:1、乙方在机电设备的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图纸和标准要求,如未达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标准。2、设备安装单元质量检查、验收的签证单,作为工程款结算支付的依据。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服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质量检查,凡具备覆盖条件的工序和部位均按质检规定,书面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中间验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由乙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提供材质合格证,坚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九、保修和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自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2年;2.在质保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12小时内响应用户要求,24小时内派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免费提供相同功能档次的货物设备给甲方作为代替使用,确保货物设备的正常运作和使用;3.无论是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外,当甲方通知乙方设备使用中出现障碍急需乙方派人修理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并在24小时内赶到甲方设备使用现场。十、安全管理: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高度责任感,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并接受甲方和地方安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加强施工现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持证上岗。3、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施工安全过程中,有权对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的人和事发出《重大隐患通知书》《整改指令》并限期和立即整改。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按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以提高乙方及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4、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配备防护用品,对于危险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安全哨和防护设施。5、乙方必须重视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和消防防火工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果施工中发生因乙方原因的人员伤害、机械设备损坏及材料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给予经济补偿。十一、保密条款1、乙方、乙方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关联企业对使用甲方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阐述的与甲方有关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保密义务履行期为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泄露或提供,也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非本合同的其它领域,否则,由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上述违约金的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准。3、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十二、知识产权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2、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设备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十三、违约、争议解决:1、甲、乙各方不得无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拒不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责任,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工程承包总价5%进行处罚。2、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不能协商时,可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本合同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十四、其他: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设计图纸及招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2)设备安装工程单元质量评定表、记录表。3)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文件。4)**吕合字2018总第89-工程第10及**吕合字2018总第90-工程第11两份合同。2、乙方必须对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2018年12月,甲方约顿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中煤场封闭工程中消防设备安装工程;二、工程地点: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三、工程内容:依据甲方与霍州煤电集团**山洗煤厂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吕合字2018总第89-工程第10及**吕合字2018总第90-工程第11),向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中煤场提供煤场消防部分的设备采购,施工及调试运行及竣工报验;四、工程价款:合同金额:100万元;五、工程工期:根据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2018年12月份进场施工,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合同内容规定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在乙方安装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工期顺延;六、付款方式及支付步骤:(1)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含签证、变更)80%的进度款;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且按约定移交竣工资料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2%;审计完成后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3%的合同总价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支付步骤为:甲方收到业主(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向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按上述条款比例向乙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支付比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验收、安装调试1.验收标准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要求、招标文件为准;2.乙方按照甲方与第三方(霍州煤电集团**山洗煤厂)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吕合字2018总第89-工程第10及**吕合字2018总第90-工程第11),并提供相应的预审报验服务。3.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4.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5.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6.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发货前,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如经甲方初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乙方要求推迟交货日期,视为乙方逾期交货);7.乙方送货至甲方后7日内安装调试初验合格,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8.货物最终验收在甲方进行,双方共同派员参加,但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不派人参加验收,则由甲方单独验收,并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甲方的验收结果;9.甲方收取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并不表示甲方认可设备的质量合规,质量的验收以甲方出具的设备验收单为准。八、保修和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自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2年;2.在质保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12小时内响应用户要求,24小时内派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免费提供相同功能档次的货物设备给甲方作为代替使用,确保货物设备的正常运作和使用;3.无论是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外,当甲方通知乙方设备使用中出现障碍急需乙方派人修理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并在24小时内赶到甲方设备使用现场......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3.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第三方(霍州煤电集团**山洗煤厂及霍州煤电集团**洗煤厂)的验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018年10月8日发包方委托代表**与承包方委托代表***签订《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煤场封闭工程,工程地点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工程内容新建挡墙,基础处理、原有毛石墙处理等,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29万元。 2018年10月8日发包方委托代表**与承包方委托代表***签订《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中煤场封闭工程,工程地点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工程内容新建挡墙,基础处理,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34万元。 2019年1月21日甲方**、乙方***、在中人***签署证明:1、关于霍州煤电**山煤电有限公司中煤场、精煤场封闭工程(土建工程)于本日在家属楼10#二单元15层1502房间内根据之前所有合同(及协议)的所有内容、事项,经协商(**)以及约顿公司一同在场、一致认可,中煤场承包金额134万,精煤场承包额为129万元,以及中煤场旧墙改造128800元,合计2758800元整。2、在甲方付款时乙方必须把所有应产生的税票交给甲方(**或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合同约定的未完成工程乙方继续配合完成。 两份《竣工验收证明书》分别载明:工程名称霍州煤电**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煤场封闭工程土建、安装、采购,工程造价479.5万元,开工日期2018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25日,验收意见:本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完成,同意竣工。工程名称霍州煤电**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中煤场封闭工程土建、安装、采购,工程造价439.5万元,开工日期2018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25日,验收意见:本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完成,同意竣工。 2021年3月,约顿公司与***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约定:甲方:约顿公司,乙方**公司,丙方:***公司,鉴于:1.甲方、乙方作为联合承包人,与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吕洗合字(2018)总第89-工程第10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吕洗合字(2018)总第90-工程第1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为“工程合同”),据此,甲方、乙方及第三方设计公司联合承包了霍州煤电**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中煤场封闭工程、精煤场封闭工程(以下统称为“本工程”)。其中,甲方负责工程中气膜部分供货及安装工程,乙方负责气膜及配套设施全部土建工程,工程合同总价为919万元,经结算,工程最终结算价为9557132元,由甲方作为牵头方收取合同价款并向发包人开具发票。2.为履行本工程,甲方与丙方另行签署了承包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合同总价为3570000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现甲方、乙方、丙方经平等友好协商,针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事宜、开票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一、关于土建部分工程款及支付情况1.工程合同履行中,各牵头人之间仅就各方所对应的工程款额达成口头一致,为明确起见,甲方、乙方一致确认,本工程最终经发包人认定的工程结算总价共计9557132元,其中甲方气膜部分工程款2907727元,乙方土建部分工程款为1656355元。2.鉴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丙方于2019年5月代甲方向发包人申领了工程款100万元,并以甲方名义向乙方支付了100万元土建工程款。事后,甲方对丙方的上述代领及代付行为追认有效。3.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从甲方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剩余应收工程款656355元。4.甲方已向发包人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故此,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金额为100万元的工程款专项发票,税率为9%。二、关于***合同变更5.鉴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甲方、丙方一致同意,原采购合同变更后的价款为2182970元;原承包合同变更后的价款为2490080元,故变更后的***合同总价款为4673050元。截至本协议,甲方合计已支付2380000元,剩余应付2293050元。6.剩余应付款支付前,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其中采购合同税率为13%,承包合同税率为9%。三、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事宜7.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发包人尚欠工程款4327132元,由丙方全力协调、配合甲方进行工程欠款的催缴工作。8.签订本协议且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提供发票后,针对发包人后续付款,各方应按其合同额占结算总价比例分配,因目前各方未按比例收款,如其中一方工程款提前付满,则由剩余各方继续参与剩余工程款的分配。四、其他条款9.本协议及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由此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本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因其他合同的无效而失效。11.本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因任何情况无效或撤销。本协议与各方此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构成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1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该协议仅有约顿公司、***公司加盖印章。 截至2021年3月,***公司向约顿公司开具总金额为4673050元的发票。截至2021年3月19日,约顿公司共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868959.45元。 另查,2022年7月30日,建设单位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与施工单位约顿公司、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共同签署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煤场封闭及中煤场封闭工程结算审核对照汇总表,送审金额9557132元,核减工程金额266893.58元,审定工程金额合计9290238.42元。 2022年7月30日,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就约顿公司起诉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煤场封闭及中煤场封闭工程项目欠款案件,分别出具(2022)晋1128民初457号、459号民事调解书,约顿公司主张精煤场封闭工程项目结算金额5004882元、中煤场封闭工程项目结算金额4552250元,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已就精煤场封闭工程项目支付263万元、中煤场封闭工程项目支付270万元,余款未付。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约顿公司支付精煤场封闭项目工程款114601.4元、中煤厂封闭项目工程款415695.5元。此后,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就该调解书确定的款项已向约顿公司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合同履行及欠款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约顿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本案诉讼中,***公司依据提交的《三方协议》向约顿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法院在诉讼中经询,**公司认为,该《三方协议》中对**公司的履约情况及所涉其土建工程款项金额的认定及付款方式等约定的内容与此前各方对**公司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差距巨大,故**公司对《三方协议》不予认可;约顿公司认为其与***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系基于对**公司所涉土建工程款项数额的确认及付款情况从而调整了其两方之间的工程款项金额及付款义务等事实,现基于**公司对相关条款内容的否认,故该三方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但该协议仅有约顿公司、***公司加盖印章,**公司未**签字确认,故该协议内容并非各方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应确认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据《三方协议》向约顿公司主张欠款并追究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与约顿公司仍然应当依据此前双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主张各自权利。 上述该两份合同中均约定付款方式及支付步骤为:(1)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含签证、变更)80%的进度款;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且按约定移交竣工资料后7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92%;审计完成后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7%;剩余3%的合同总价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支付步骤为:甲方收到业主(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向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按上述条款比例向乙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支付比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案涉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洗煤厂精煤场封闭及中煤场封闭工程项目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完毕,质保期业已届满,约顿公司与工程业主霍州煤电集团**山煤电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款结算并已实际结清,故约顿公司应当依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两份合同工程款合计357万元。诉讼中经查,约顿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上述两个合同工程价款2868959.45元,故约顿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01040.55元。 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因其系按照《三方协议》调整后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工程价款总额2490080元和2182970元为基础进行计算和主张,而约顿公司对《三方协议》效力不予认可,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约顿公司有权拒绝***公司的相应主张。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查确认《三方协议》对各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公司依据该协议内容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工程款701040.55元;二、驳回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公司提交:证据1.***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约顿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手写清单》以及**与**公司红岩(***)微信聊天记录(1.1-1.5),用以证明约顿公司测量**公司的工程量只有220万元,**公司代理人知晓并核准该工程量。证据2.**与**山洗煤厂**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关于对2019年工程审计双方认定确认书的函》《工程联络单》(2.1-2.3),用以证明项目审计扣款的根本原因并非约顿公司主张的栈桥原因,而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证据3.**与**山洗煤厂**、约顿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请示》(3.1-3.4),用以证明栈桥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发生根本变更及签证签发的原因。证据4.**与**山洗煤厂**、***,约顿公司**、***,**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工作函》(6.1-6.13),用以证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系项目负责人,其行为系受到约顿公司委派,约顿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怠工和农民工闹访。证据5.约顿公司与***公司双方员工对账截图(7.1-7.3),用以证明《三方协议》中相关数额的准确性。证据6.***公司与新乡市东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客户回单,共计71153元,用以证明栈桥系***公司施工并产生了相关费用。证据7.***公司向**市离石区**棚业经销部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新增栈桥项目)项下工程款的银行客户回单及发票,共计257500元,用以证明栈桥系***公司施工,发生了相关费用。证据8.设计总说明(栈桥施工图纸)、建筑设计说明(涉案工程竣工图纸),用以证明栈桥系***公司实际施工,且技术产生了变更;**公司的土建工程量。证据9.气模工程预埋件和ABB变频器相关的收据、发票和《销售合同》等,用以证明***公司为约顿公司的气模工程垫付了气模工程预埋件和ABB变频器费用共计203027元。证据10.《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用以证明精煤场新建栈桥长度为5米,联合体各方及**洗煤厂都知晓。 约顿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土建工程款无关,不能证明约顿公司认可**公司工程款增加并授权***公司支付;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四方对账单》是***公司单方提出,不予认可;认为**与红岩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约顿公司认可**公司工程款增加并授权***公司付款,且红岩并非约顿公司员工。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2019年11月价款结算单》中土建金额与***公司无关;认为**与**沟通记录、《关于对2019年工程审计双方认定确认书的函》并非最终结果;认为《工程联络单》没有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3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栈桥设计发生变更,**版《请示》和Word版《请示》不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栈桥部分设计变更、价款增加。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土建单位闹事的原因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与约顿公司无关;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约顿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工程无关;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约顿公司无关。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发包人没有同意过增加栈桥费用,约顿公司不同意增加合同价款。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新建栈桥及输送皮带工程包含在约顿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原合同中,***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和付款是正常履行合同的过程。对证据8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是不完整的,是截取的,图纸中无法反映栈桥部分是设计变更后发生的新工程量,也无法证明约顿公司应承担工程外的新增价款。对证据9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约顿公司没有授权***公司采购该证据中的相关商品,采购合同中的钢板、钢卡等内容也不是约顿公司供货施工范围,约顿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费用。对证据10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栈桥长度的变更没有取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批,对合同价款的变更需有发包人签证、验收意见及对变更金额的确认文件作为依据,***公司并未提供。 **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时间是2021年3月17日,土建施工是从2018年5月开始到2019年1月,根据2019年1月双方的结算,土建工程款为2758800元,在2021年3月根据**公司向**及约顿公司主张工程款过程,由约顿公司代付**公司220万元,并非***公司主张的**公司认可总工程款只有220万元;认为证据2、证据3与**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土建施工最终结算费用是2758800元,不存在施工过程中临时增加土建费用的情况;认为证据5-证据7与**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经过甲方公司的**确认,无法根据该图纸确定是**公司当时的施工范围;认为证据9与**公司无关;认为证据10与本案无关。 约顿公司提交:证据1.调解书、证据2.《工程审核对照表》,用以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付款情况及案件进展;证据3.约顿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其中约定最终付款以发包人审计价格为准,不存在***公司主张的约顿公司让渡其利益与发包人达成调解。***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内容不予认可,认为牺牲了***公司的利益;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其中精煤场合同内容包括栈桥。**公司认可证据1、证据2,但认为与其无关;对证据3表示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期间新证据,且无法证明***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约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二审中各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可以佐证本案相关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三方协议》主张剩余工程款;第二,各方是否对栈桥工程设计变更达成合意并应支付增加的工程款;第三,约顿公司是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成立。本案中,约顿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一审法院依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及支付步骤,结合查明的已付款数额,认定约顿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1040.55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主张约顿公司应依据《三方协议》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而实际上《三方协议》中仅有***公司与约顿公司加盖印章,**公司并未签字**确认,且在诉讼过程中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约顿公司亦认为《三方协议》并未生效,故本院认为《三方协议》并未生效,***公司依据《三方协议》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公司主张栈桥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应增加相应的工程款项,经查,涉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配置清单中已包含新建输送皮带及栈桥项目,***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约顿公司、**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公司上诉所提为约顿公司的气模工程垫付了气模工程预埋件和ABB变频器费用的主张,经查,***公司提交的相关《销售合同》等记载的采购商品明目与涉案《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并不相符,《销售合同》等签订时间与涉案工程进场及竣工时间也存在冲突,且***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商品的采购系为履行《设备采购合同》或受约顿公司委托而购买,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及结算依据存在争议,且《三方协议》经法院审查并未生效,故***公司主张约顿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7.1元,由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已交纳),由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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