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民初200号
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梁卫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地区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尹书华,总经理。
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地区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地区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计917元,由原告新疆青铜梁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褚万新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常 珂